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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的来源
我国法学大幅度的变化是出现在1905年,以修律运动为起点,以日本法为蓝本的大规模法典化,产生了第一代中国现代法学家,比如沈家本,民国时期全面采用德日法学体系,五大法典(刑、民、商、诉、行政)全部成型,此后到了新中国建立,法学发生了转向,苏联的模式开始输入,法学政治化,到了1978年再次转向,再一次引入西方法学,尤其是德日。
目前中国的法学基本上就是以西方为核心,主体是德日,夹杂一些美国,其实用借鉴这个词都轻了,说复制粘贴比较贴切。
什么样的法学的引入,实际上核心就是引入某一种哲学观,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赵宏教授对于毒品那么容忍,实际上如果站在西方自由主义法学的基础上,这个推论很容易成立,推论如下:
为什么中国人不接受教授的解释?
社交媒体翻一翻,很多国人并不接受赵教授的解释,很多国人虽然很难说出成系统的道理,但是“总感觉那点不对劲”。
这是正常的,因为欧美那种自由主义法学,它之所以是那样是有原因的,它的诞生是有背景的:
我其实核心就一点:你们吹了那么多的陪审团的优点,为什么现实里面,所有的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审案率越来越低,以至于现在成了摆设?是我李建秋让他成摆设的吗?评论区就一直跟我扯东扯西,什么“你这个思路完全是效率重于公正的思路。宁要速审速判,不要公正人道”,我都懒得辩了,对,你说的很对,那你解释一下“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审案率越来越低”?
你看现在的理论和现实背离的情况:
你知道“米兰达警告”,你知道“毒树之果”,美国法律在保护嫌疑人方面做到了极致,6大类20大小类,从理论上说,犯罪嫌疑人各方面受到了充分的保护,对吧?
那为什么美国监禁率是中国的好几倍?从理论上说:你对犯罪嫌疑人保护的特别周到,而老中这边的无罪率很低,那么应该老中这边关进去的人更多,监禁率更高才对,那为什么你美国的监禁率更高?
我告诉你“标准答案”,一般情况下,扯到这里,就开始扯“减少犯罪率的手段,不仅仅是刑罚的严厉,而是国家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低犯罪率背后往往不是刑罚的极端,而是制度的完善和国家治理能力。”
你也不用说,我替你说了。
那么如果是需要“国家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从而推出“想要真正降低犯罪率,需要一个高效、全能的政府,能够覆盖社会治理、执法、教育、矫正等多维度”,那么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大政府。
而再看西方刑法理论的根基是什么?
西方法学的核心理念就是限制政府权力,弱化惩罚性手段保护个人权利。
所以你既要一个大政府,又要一个小政府,你不觉得自洽是有问题的吗?
这类的矛盾充斥着整个法学理论,刑法,民法,行政法,到处都是。
打开刑法学教材一看:罪刑法定、构成要件严格、刑罚谦抑。
实际上:扫黄打非,运动执法,侦查权极高,理论上强调谦抑,实践上强调严厉,
你让法学院学生怎么想?
从根本上来说,是从西方搞出来的理论,拿到中国一落实:发现根本不是这回事。不是这回事怎么办呢?现在打开你们的法理学课本和刑法学课本,随便什么课本,你把前后对照,在同一本书上,前后对照都能出矛盾,而且这个事情,几乎所有学了法学的人都知道,都清楚。
我能给你举出无数的东西,民法也是,什么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天天说,一直在说,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什么时候平等过?国企和民企能平等吗?波音通用和你隔壁那个小破店能平等吗?08年金融危机的时候,美国政府救助通用,为什么不救助你哪个小破店
一说到这个问题,于是重新定义就出来了,要重新定义“什么叫市场主体的平等”。
不就这点能耐吗?还有啥?
整个法学理论就是跟实际脱节的,完全是虚空造法:
家庭本位、家族主义在民事关系中的作用
行政许可对契约自由的影响
国企主体特殊性
土地公有制带来的财产权体系结构
大量矛盾通过调解解决,而不是对抗式诉讼
中国式财产制度(宅基地、农村集体、城市土地使用权)
要从理论上把这些东西梳理清楚,你那理论和中国的现实就是矛盾的,中国不是典型私法自治社会,而是社会治理嵌入型社会。
我要求的是:理论要反应现实,你难道住在德国?你又不住在德国,你制定的法律是为中国制定的,你搁那一直念德国人的经?
马克思主义到中国,还要中国特色,所有的外来宗教到中国本土,都要本土化。
而和日常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法学,其理论居然大段大段的照抄外国的,完全不考虑落地问题。
劳东燕是清华大学的,11月20日又把废死说了一遍,我就说了,张明楷就说过,从理论上说,废死的借口全部能用在无期上,所以无期也应该废,难道不是吗?你用德国人的理论,就必然推导出这个一个结果,就必然刑罚的轻刑化,那一说国外理论就那那好,废除死刑你同意吗?废除无期你同意吗?像布雷维克那样,杀了那么多人判21年你接受吗?
你接受不了。接受不了还搁那梗脖子。
法学是更低阶的学科,是应用型的,更上面是哲学和文化,中国自古以来就不是德国那个社会结构,就不是德国那个历史,你不能搁那搞嫁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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