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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影响深远,前无古人的判决书出炉了,这次的主角是OFO公司和一名小黄车用户。
一名浙江男子骑小黄车突然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拒绝尸检,死因不明,小黄车的车况良好。经法院认定,OFO公司并无过错,但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判决OFO公司赔偿受害人15万元。

这不是编出来的段子,而是判决书上白纸黑字的内容,骑车人的突然猝死,明明是自己的身体原因,和骑自行车这个行为都没什么关系,更不是因为自行车的质量问题而出事,在毫无责任的情况下,OFO公司需要向骑车人赔偿15万,和稀泥的功夫可谓登峰造极,震惊世人。
1000多万小黄车用户的押金还没退呢,这些典型的受害者没有判决书来逼OFO还钱,如今却跑来了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受害者出来插队要拿走15万,这是多么的魔幻。。。
公平性原则
这次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采用的是公平原则,但是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至少要讲一点因果关系,要么是你造成了伤害但是无过错,要么是你因为受益所以补偿。
在这个案子里,受害人的死因是自己的身体问题,并非因为骑车导致,所以并不存在受益关系,OFO公司更没有伤害骑车人。
所以双方在法律上是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因为他死亡时恰好骑着自行车就赖到了OFO公司头上,否则的话会天下大乱:
骑车人死亡时穿的衣服是买来的,裤子也是买来的,这两个厂商可以告一下,各拿15万赔偿;
骑车人死亡时所在的马路是谁修的,查一查,去告一下,也拿15万赔偿;
骑车人死亡时是在哪个医院急救的,那可是付了急救费的,正儿八经的受益关系,告一下,拿15万赔偿;
骑车人死亡前吃过饭吧,饭店老板,菜场老板都可以告了,15万赔偿到手;
骑车人呼吸的空气归环保局管,又15万到手;
对了,法院自己也和受害人有关,虽然法院并无过错,但是出于公平性的原则,建议法院也赔偿受害人15万,否则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
上面一串举例你觉得荒谬吧,我也觉得很荒谬,但是按照这次的判决书,完全可以这么引申,反正沾了边就要赔,不管你有错没错,否则就是不公平!
所以我说,这次的判决书影响深远,如果以后的法院都参照这个案例来判决的话,那么社会会陷入明显的不公平。大家吃鱼被刺卡了都找卖鱼的要赔偿的话,中国以后谁还敢卖鱼。
稳定不能高于法律
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大于一切,稳定的确很重要,但是再大也不能大过法律,否则会出问题的。
当年甘肃有一个案例,一个小女孩偷超市,被自己的母亲打骂后跳楼,她母亲立刻纠集一大堆亲戚朋友游行,最后超市赔了八十万并被迫关门。
中国有一句最典型的和稀泥金句“人都死了”,不管有理没理,死了就有理,这就是甘肃案以及这次OFO案的判决依据。
在这种思想的不断引申下,在司法判决的考虑因素中,稳定和谐的因素渐渐的超过了法律本身的因素,以致于产生种种不合理的社会现象。
几个月前有一个电动三轮车撞宝马的例子,三轮车全责,交警和稀泥,大幅减少了三轮车的赔偿。
三轮车主感恩了么?没有,你猜他说的什么,他说:“你那么有钱还让我赔,我上次撞了一辆保时捷都没让我赔这么多”。这位电动三轮车主已经养成了我弱我有理,我随便撞都不用赔的思想,你们都比我有钱,撞了你们而已,好意思要我赔钱么?
持有这种思想的三轮车主,不会对他人的财产和生命报以尊重和敬畏,如果他下次撞的不是宝马而是一个小孩,那他毁掉的不仅仅是自己的一生,而是几个家庭的一生。
法院的判决倾向于弱者,按理说我们应该高兴,因为我们也是弱者,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正因为我们是弱者,所以我们才更重视法律的保护作用。我们希望法律是刚性的,这样我们才能明确预计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法律是弹性的,人们就更倾向于托关系找后门,从而在弹性的法律里获取自己的利益。
对于没有门路的普通人而言,只有刚性的法律才能带给我们真正的安全感,法律不应该被和稀泥。
就像这次,法律第一优先应该保护的,是那些退押金的OFO用户,而不是那个半路插队要拿走15万的所谓“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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