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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海石
人贩子杨珍妹伙同11个人,拐卖2名妇女、8名小孩,应该怎么判?
人贩子刘昌宝伙同2人,拐卖8名小孩,其中1人死亡,应该怎么判?
人贩子李散见伙同多人,拐卖7名不满一岁的婴儿,应该怎么判?
这三个真实案例,不知道读者判了多少个死刑,反正法官只判了三个主犯无期徒刑,那种坐够几年,一般会减为15年的“无期徒刑”。

还记得几年前,网上曾掀起“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浪潮,当时我也是(在朋友圈)旗帜鲜明地反对,因为一律死刑只会逼着人贩子鱼死网破,这对于被拐者只要坏处没有好处。
今天,人大代表张宝艳提出“加重拐卖量刑”,又炸出那波“人贩子一律判死刑”,对此我依旧旗帜鲜明反对一律死刑,但是我还要说,我支持加重拐卖量刑。
在立法层面,拐卖罪量刑过轻
如果钱数相同,在判刑上面:主动偷钱的,肯定要重过被动不还的;欺骗、敲诈勒索、明抢的,肯定要重过偷偷摸摸的;拿刀抢劫、绑人要钱的,肯定又要比前面的都重。
这种“行为越严重,后果越严重”应该是一种常识,不懂“罪责刑相适应”、“当然解释”的普通人都完全能理解。
然而,这种常识在拐卖罪上面却失灵了。
跟绑架罪相比,拐卖罪一样要把人绑走,而且会把被绑者卖掉,不会让他回家。这样看来,拐卖罪应该是比绑架罪更加恶劣的,应该比绑架罪判得重一些,但是实际上不是。

只要犯了绑架罪,就是十年以上无期死刑,如果故意撕票杀人质,那就是妥妥的“一律判死刑”。相比之下,拐卖罪居然是一般五年到十年,只有严重到拐了三个、用暴力、家属自杀等,才开始十年以上无期死刑。
从法理看,人大代表提的是对的,拐卖罪再轻,也不应该轻过绑架罪,定十年以上无期死刑,这是最轻的了。
在司法实践,拐卖罪量刑过轻
自从2014年,我国中级以上的法院就必须在网上公开判决书。直到2016年,全国(港澳台除外)所有法院的裁判书都必须发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任何人都可以查看。
像开头三个案例,这些都是前四年的真实案例。除了带头的被判了无期徒刑,其他人贩子只有两个判了十年以上,剩下的都是几年有期徒刑,不信的那名字自己上网搜索。

然而,这三个案例并不极端,因为我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为罪名,找到了几千多份的判决书,除去同一个案件重复审理的,判无期或死刑的判决书,就没有超过二十份。
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个人贩子判处刑罚,其中能够按拐卖罪一般规定,判处五年以上的7336人,比例仅达56.59%。
从实践上看,人大代表提的也是对的,拐卖罪实践中判得轻,如果不提高量刑标准,只怕更加纵容人贩子。
加重拐卖量刑,真的是有用的
我们都清楚:加重拐卖罪量刑,并不是最优的办法,那些DNA技术、定位技术、天网识别系统、防拐卖方式等等,都是有用的。
我们也知道,拐卖的根源,是“传宗接代思想”和“男多三千万”的矛盾,是“地区发展不平衡”跟“彩礼日益上涨”的恶果,不解决上面问题的方法,终究是扬汤止沸。
然而,加重拐卖量刑真的是有用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
一个案例,足以影响潮流。当年彭宇案的法官说,如果不是你撞倒的,你怎么会去扶?于是,不扶老人的潮流,至今仍影响深远。如果反过来,有几个人贩子,带头拐卖三四个人就被枪毙,自首的判得轻,这种案例加以宣传,影响力不会比彭宇案小,最好作为指导案例,把买家也一并判刑。

一条规则,足以影响时代。远在汉代绑架盛行,太尉立了一条规矩:“遇到劫匪不准谈判,否则跟劫匪同罪”,很快,全国绑架之风戛然而止。我国本来有很多酒驾事故,自从酒驾入刑,酒驾事故大幅降低。加重拐卖量刑,也能像“酒驾入刑”一样起到巨大作用。
虽说“为了利润,资本家愿意出售绞死自己的绳索”,但是那也得利润足够。目前从已有判决书可以看出,人口拐卖其实也就几万块钱每个,如果加重拐卖量刑,黑市价格暴涨,导致绝大多数买家买不起,那“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总之,对于“加重拐卖量刑”的人大代表建议,我支持,那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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