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没民事行为能力,但咬人了你会如何追责?
2025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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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些年,一再发生未成年校园霸凌事件,但一些地方对这些事件的处理并没有体现出综合治理水平的提升,反而因不当处理导致一些事件演变成恶性群体事件,应该说已经到了不能不引起重视的程度。
除了校园霸凌,其他未成年犯罪的情况也呈现普遍上升趋势。6月16日,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显示,2024年,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5198人,批准逮捕34329人,
同比上升27.8%;
受理审查起诉101526人,提起公诉56877人,同比分别上升46%。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抢劫罪五类犯罪人数合计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9.4%。
白皮书还显示,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7156人,提起公诉74476人,同比分别上升7.3%、11%。从犯罪类型来看,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五类犯罪人数合计占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7%。此外,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较快上升趋势。
从这些数据看,包括校园霸凌在内的未成年犯罪以及未成年受到成人犯罪侵害的案件均呈现上升趋势,而且上升速度之快令人震惊。尽管与此同时,司法部门对未成年犯罪以及未成年受到犯罪侵害的案件处理也在提速,但未成年犯罪和被犯罪显然已经成为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
面对这种状况,学界质疑和反思未成年人犯罪追责与保护的声音也越来越大。这些质疑声中,最引人注目的应该有两点:一是如何科学界定未成年人的问题,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否已变成对其犯罪的袒护。尽管大家对这两个问题讨论很多,但并没有讲清楚底层的法理逻辑问题,我来做个补充。
01
到底什么是成年和未成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样的法律规定简单而干脆,但科学么?
常识告诉我们,成年与否,
首先应该以生理成熟为标志,其次要考虑心理上的成熟度。生理成熟的显著标志是性成熟,这是自然法则。心理成熟有没有标志?
心理成熟是指个体在认知、情绪管理和行为方式上达到相对稳定的阶段,主要表现为情绪管理(能识别、理解并合理调控自身情绪,避免过度情绪化反应),责任感(对自己的行为和决策负责,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同理心(能设身处地理解他人感受,建立有效的人际互动)、独立性(独立思考并解决问题,减少对外界依赖)等方面的能力。这种定性的描述固然可以理解,但要作为法律规定和审判的依据,是不是太抽象了?
为了判断和区分心理的成熟程度,法律搞了个“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通过自身行为参与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核心特征包括独立性(主体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无需他人代理),法律认可性(需符合法定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等标准),权利义务统一性(既包含取得权利的能力,也涵盖承担义务的责任)。你看看,这里所谓的独立性、认可性、统一性全都是法律的规定与解释,
是一个完全脱离了科学依据的纯法律概念,而且这个概念是纯粹抄袭西方法系的“拿来主义”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以及16周岁以上并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也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部分精神障碍者)。
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18周岁以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需独立承担行为后果,而8-18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则需要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还规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后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是基本原则,所以就会出现未成年的累犯。有些未成年累犯在实施犯罪时竟敢自豪地声称“我不怕报警,我都进去几十次了,进去了最终还不是要放我出来”的现实认知。这样的现实认知与未成年犯罪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有关联没有,与现行《未成年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现实有关系没有?
界定成年与否,以生理成熟为标志就简单多了,因为性成熟很好判断。无论男女,正常情况下12岁就性成熟了,也代表生理成熟了。即使不以年龄为依据,是否性成熟也是很容易准确判断的事情。
把心理成熟与否作为成年与否的判断标准,其实是自欺欺人的把戏,因为很多人到老到死都不会心理成熟,而有些孩子几岁就可能已经心理成熟了。这是因为心理成熟主要取决于成长环境而非生理发育。
界定成年与否应该以生理成熟而非心理成熟为标志。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做个通俗而简单的类比。狗是一辈子也不可能像人类那样心理成熟的,因为狗没有人类那样的复杂心理。但是,在人类眼中,狗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呢?
狗咬伤或咬死人了,你一定会杀了那狗对吧?你不仅要杀了那狗,你还会要求那狗的主人对受伤害者进行赔偿对不对?
这至少说明两点:一是对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狗,你要100%追责,二是对狗的主人(监护人)还要追究补充责任。
这样讲,道理就很简单明了,法理也非常顺畅不是么?
客观上讲,未成年人最危险的犯罪年龄段是所谓的青春叛逆期。青春叛逆期正是生理成熟而心理还不健全的时期,12-16岁,尤其是情犊初开的初中阶段,12-14岁。这个阶段的孩子,就像性成熟的狗,特别容易乱咬人。我们的法律应该如何对待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仅仅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能解决问题么?
02
法律不能没有法理逻辑
法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强制性和普适性。在任何时候,一切法律都不应该存在特殊与例外。无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法律普适性和强制性的要求。否则,法律就可能成为特殊群体的特权保护伞。
未成年是特殊群体,《未成年保护法》是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其存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值得探讨,与法律的普适性和强制性是否相悖也需要探讨。
前面讨论了到底什么才应该是成年与未成年的界定标准,如果我们非要承认未成年人一定心理不成熟,其民事行为能力是有限的,那么我们可不可以反过来问一问我们自己,一个人都已经具备犯罪能力了,甚至不只是校园霸凌,而是严重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你还说那是未满14周岁或16周岁或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难道不是自欺欺人吗?
犯罪是一种行为,也需要行为能力,而且有些还不只是民事行为能力,而是刑事行为能力,是需要超出一般行为的超强行为能力不是么?
所以,《未成年保护法》简单以“未满18周岁”作为未成年的定义,《民法典》以民事行为能力来划分法律责任,这都是存在严重法理和逻辑谬误的,在客观上对未成年犯罪制造了袒护的倾向,把未成年犯罪搞成了一种犯罪特权。
除了未成年犯罪,还有精神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犯罪,同样是制造了犯罪特权。这些做法,都是学习西方法治游戏的后果。西方自我标榜为法治社会,然后又蓄意制造了太多的法律空子和漏洞,为一些人开脱罪责创造条件。刺杀肯尼迪的凶手是神经病,然后这个神经病的凶手又被另一个神经病杀了,然后所有人都没事,总统白死了。这样的法治游戏,好玩吗?
我们眼睁睁看到了未成年犯罪正在上升,而且有些犯罪情节越来越恶劣,甚至到了远比成年犯罪更凶残的地步,难道我们不应该开始全面反思相关法律,启动修订与完善程序么?
我知道,法律界的人最喜欢玩法律的游戏,所以他们总是在学西方尽可能多制造些法律的空子与漏洞,这样他们才有得玩,才能有足够多的寻租空间。也正因如此,修订法律这种事情,需要有多学科多领域的专家参与,要从哲学和伦理基础上去把控立法精神和法理逻辑。法律不能只是法律界的事,必须是全社会的事情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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