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记录封存其实没那么不好,真正的问题是……

2025年12月03日

01


关于“治安记录封存”,这个话题已经“被讨论”好几天了,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有不少。


这几天,看到有小伙伴们在群里辩论的时候,都“动了真火”,似乎感觉这个规定一出,中国这么多年良好的治安环境就该消失了,中国警察的鲜血和汗水的付出就付之东流了,甚至就会“堕落成美国”了……


其实,很多人讨论来了讨论去,都没有去看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原文。


引发讨论的内容,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所以,这次“修订”的重点,其实不是“不能查”,更不是“不受惩戒”,而在于不能公开查询结果


那在修订之前,“查询”情况是怎么样的呢?谁又可以查的呢?


首先是自己的可以随便查,单位招聘可以随便查,配偶可以随便查,换句话说,只要和你发生“社会链接”的,大多都可以去查……


而现在,记录依然在,只是查的要求变的很严格了。配偶查不了,单位查不了,自己也查不了。


未来能查的,大概也就是公务员招录、参军政审,以及安保、幼师、医生等特殊行业从业资格审核。


而这种审核大概也不会提供全部记录,而是法定不得从事该领域工作的相关治安处罚记录。


02


其实,这几天大家讨论的点,大多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一些“小问题”


比如,

考试的时候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参加文体活动时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盗用、冒用个人、组织的身份、名义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大家对于这些吧,想来包容度其实还好……


记录封存后,一定限度可以消除就业歧视,求职时无需再报告已封存的违法记录。同时也可以减轻心理负担,避免因"前科"导致的自卑、抑郁等心理问题。

更重要的是促进社会融入,提高违法人员重新就业、回归正常生活的可能性。


毕竟,我们的确要考虑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问题。


但是对于“第八十四条”,大家顾虑很大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其实作为从小到大都没有接触过“毒品”的我而言。


看到“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竟然只有“5日以下”或1000元罚款,我都震惊了。我本以为,怎么不都要关个三个月半年的才行吧……


而看到第八十五条,就更震惊了。


第八十五条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引诱?

教唆?!

欺骗?!!

强迫?!!!


处罚就是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这,这,这……

这合理么?


03


所以,当我们还在为“记录封存”该不该、严不严争得面红耳赤时,不妨把目光收回到这个更根本的问题上。


对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是不是太“温柔”了?


我翻来覆去地想,那些引诱、教唆、欺骗甚至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哪里只是简单的“违反治安管理”?


这分明是在播撒毁灭的种子,摧毁的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根基。


可眼下,最高不过拘留十五天、罚款几千元,这代价,比起它带来的祸害,简直轻得像在挠痒痒!


与其在“封存记录”上纠结两难,不如直击要害


将这些行为直接写入《刑法》,起步刑期一年以上。


如此一来,既明确了社会对毒品“零容忍”的底线,又让那些心存侥幸者知道,这不是罚点钱、关几天就能了事的过场。


而治安记录封存,大可以专注于那些轻微过失、偶然失足,给普通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轻重分明,方显法治之本。


让该严的严到底,该宽的宽到位。

两难,这不就自解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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