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新闻:据企业界反映的情况看,《劳动合同法》制约了企业的用工积极性,增加了管理难度和成本,加剧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制约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制约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制度障碍。对此,姜明认为为鼓励创新创业,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建议将成立不足两年的初创企业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以外。但也给初创企业和员工留出空间,可以双向选择适用什么样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订立合同。建议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增加前提条件——创办两年以上。具体修改表述应为:创办两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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