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召开,将许多热度本已消退的话题再一次提到了台前。抛开某些“钱大代表”嫌剥削力度不够狠的荒谬提案,也有不少真正的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一些响应民众呼声的提案和建议。而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全国政协委员顾犇提出的建议案。在这份建议案中,他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对网文平台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再一次将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腾讯“霸王合同”引到了前台。今次,我希望借此机会,简要的讲述我国目前反垄断法领域的情况和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究竟什么是“垄断”?和很多人想象的不一样,垄断并不完全和经济学上“独占”和“寡占”的概念相等同,尽管后两者在实践中时常导向前者。“独占”指的是市场完全受一家企业支配,“寡占”则指市场受数量有限的企业支配。而垄断,就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而言,指三种行为,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其中,第一和第三种行为比较好理解,而第二种则就稍微复杂些,简单来说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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