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观念中,债务往往被看作是家庭、企业或者团体的集体责任,比如父亲公司遭遇亏损,经营风险便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所谓“父债子还”“夫债妻偿”。但这实际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精神,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而这一现象即将在深圳被改变。6月2日,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组织起草,并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形成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征求各界意见。其立法的基本价值导向是,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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