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上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了解是,如果债务人欠巨款不想还了,就可以申请“个人破产”,过几年“苦日子”之后,又可以免除债务、满血复活啦。真的有这种好事吗?没有那么简单,如按照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想申请“个人破产”,免除债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一系列条件:一是如实申报财产,即从申请日开始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转移、隐匿和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作为申请破产的第一步,申请人需要如实申报自己的全部财产,并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转移、隐匿和不合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此,希望把资产转移,再通过申请破产,恶意逃避债务基本上是行不通的。一方面,会有专业的破产管理人来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我国日益完善的金融账户监管体系,也使得恶意资产转移无所遁形。想想《人民的名义》里贪官家里堆成山的人民币,就知道我们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多强大。另外,《企业破产法》对于企业破产中的不当处分行为只往前追溯一年,而《个人破产条例》则要往前追溯三年,也显示了立法对于个人破产行为的要求更加严格。二是除生活必要资产外,其他资产被处置还债。在确认财产后,破产管理人会给破产申请人留下生活必须的一些财产(术语:豁免财产),其他资产都会被处置用于还债,债务人真的变成“一无所有”。有人问,唯一的住宅能不能作为生活必须财产被留下,总不能睡大街上吧?想多了,房子肯定留不下了,最多留点房租。三是免责考察期。这样“一无所有”的生活需要过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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