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及,“民族自决”是一个非常好用的政治工具,因为一方面,它有诱人的抽象价值(“真理”、“普适”),另一方面又颇能与现实政治结合(可以满足现实主义/Realpolitk里的“权力平衡”的需要,以及提升选举民主的效率、有效性、合法性等),因此受到广泛的欢迎,从苏联的创始领袖列宁,到参与制定现代欧洲版图的美国总统威尔逊,都接受民族自决的概念。但又有必要强调一下,这只是一个历史非常短暂的现象,人类(即智能人homosapiens)的历史很长,早期智人可以追溯到20~30万年前;人类所谓“文明”(“civilization”)的历史有大概一万年;书写的历史大概五六千年(也即狭义“历史”的开始,之前都是所谓的“史前”)。在这样漫长的历史里,大多数人类在大多数时间里都没有采用这种政治及社会治理组织形式。迟至几百年前,人类社会还存在各种跨民族跨种族的超大型政治体(譬如俄罗斯、奥匈、清、奥托曼等帝国),以及广大的不发达地区(譬如非洲、亚洲及美洲内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各种人类社会)——所有这些地方,都不是按照西法利亚体系及民族国家的原则去组织的。说白了,这种秩序与模式,就是源起于“西方”。在接下来的几百年里,西方通过更加发达的物质文明及制度文明,再配以坚船利炮,在全球范围内推广这样的体系与制度。但哪怕发展到今日,最纯粹的“民族国家”及“民族自决”形式,依然只存在于它的摇篮,即欧洲大陆——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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