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美国最高法院开庭,认真探讨了母猪的合理居住面积。这事关一个重要的宪法议题:一个州有没有权力对另一个州长臂管辖?2018年,美国最白左的州之一加州,以超过60%的赞成票,公投通过了一项《防止虐待农场动物法》,对肉用小牛儿、繁殖用母猪和蛋用母鸡的饲养居住面积,进行了最低限度规定。其中,规定用来产猪仔的母猪,必须居住在猪均至少24平方英尺(大约2.2平方米,也就是一米五见方)的环境中,否则,母猪产下的小猪儿的肉制品,不得在加州境内出售。这种无微不至关怀的先进法案在加州出现,大家也属于屡见不鲜了。我之前还写过一篇微博,就是加州在总统大选的选票上,同时还印了一个本州法律的投票,后来通过了,这个法律就是禁止在拍A片的时候不戴套。但这个母猪福利法案触发了一个巨大的宪法争议。如果加州在本州内规定养猪场必须如何如何,那谁也管不着;问题是,如果别的州没有给母猪提供这么好的条件,那么小猪的肉也不能在加州卖。有人认为加州这是在变相插手别州事务,僭越联邦政府的权力,管理跨州贸易。一个冷知识:加州几乎不养猪,但却消费了全美其它州生产的至少13%的猪肉。一些养猪大州的养猪产业者,例如密歇根州,觉得非常不爽。有人算过一笔账,如果严格按照加州的母猪福利法案,每头猪的饲养成本至少要增加13美元,相当于涨了9.2%。更离谱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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