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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玩笑!日本这方面做得很好,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2024年03月18日  浏览(24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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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戎评
来源公众号:戎评(ID:rongping898)
已获转载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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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日本首例特定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事。今年1月18日,日本山梨县甲府市地方法院就“甲府市杀人放火事件”做出判决,日本一名现年21岁男子因砍死单恋对象父母并纵火被判死刑,这是日本《未成年人法》修订后对18-19岁特定未成年人的首例判决。
案件的具体经过大致如下:2021年10月,当时19岁,在日本法律体系中尚属于特定未成年的高中生远藤裕喜因为对一女同学爱而不得,遂产生暴力绑架并强奸报复的想法,比如用钳子拔掉她的指甲,用针刺进她的身体。
在跟踪监视的过程中,远藤裕喜又发现这名女生跟一位打扮中性的女生走得非常近(远藤裕喜误认为这个“她”是男生),妒火中烧的他发誓不仅要性侵这名女生,还要杀他全家泄愤。
12日凌晨3点,远藤裕喜翻墙进入女生家中,他先砍死了女孩的父母,接着又试图砍杀女孩14岁的妹妹致其受伤,好在两姐妹反应及时,从2楼阳台跳下成功逃生。而没有完全得逞的远藤裕喜,一怒之下纵火将女孩家烧毁,然后逃之夭夭。当晚7点,远藤裕喜见逃亡无望便打电话自首,承认自己杀人放火,并将自己的计划全盘托出。2024年1月18日,即案发后整整两年,日本甲府地方法院才对远藤判处死刑。
杀人放火还企图奸淫少女,情节之严重、手段之残忍、影响之恶劣,再加上证据确凿,为什么要审了两年之久呢?
因为日本司法体系对未成年人的划定标准存在漏洞。根据1898年制定的新版民法典,日本规定年满20为成年,此后在二十世纪相继出台的少年法和国民投票法等一系列法律中,有关年龄的界定均沿用这一标准。
2021年,日本参议院通过对民法典中未成年人年龄条款的修正案,将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从20岁下调到18岁。但随之而来的关于是否一并调整少年法等其他法律中的年龄界限,在司法界引起了广泛争论。
由于反对声太大,日本最终只能采取折中的办法: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少年法中年龄的有关规定维持不变,但对于18和19岁的特定未成年享受到的待遇应予以削减,即,如果被检察官起诉,则将像成人案件一样公开进行刑事审判。当年5月21日,修改后的少年法在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上通过,新法将于2022年4月开始实施。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才有了远藤裕喜作为首例特定未成年人被判死刑。
案件本身对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太大的借鉴意义,毕竟中日两国青少年结构就完全不同。
按照国际主流,18岁刚好处于高中毕业阶段,而日本高中毕业后工作的仅占全体就职者的17.8%,因此日本司法观点认为这一时期的年轻人还处于被父母抚养和保护的时期,并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日本在处理该案件时的罚判思路值得我们学习。
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日本多是以“罚”为主基调,日本法官认为少年法所保护的未成年必须是要有能改过自新的,且要满足主观和客观两种条件:主观是指未成年在犯案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积极改正,客观是指未成年人所犯下的案件允许他改过自新,即所犯事情不大
远藤裕喜一案上,日本山梨县甲府市地方法院明确指出:远藤裕喜犯罪手段残忍且具有计划性,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且作案后并没有对受害家属致歉,没有表现出反省态度,因此认定其改过自新的可能性很低。即使以最大程度去考虑他当时仅19岁,也不足以构成逃避死刑判决的理由
当然,远藤裕喜被判死刑有修订版少年法的支撑,属于有法可依,那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日本又是如何做到以罚为处置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基调呢?
下面几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1968年,19岁的永山则夫为泄愤当街枪杀4人,因为当时日本法律上还没有可给青少年判死刑的案例,这起案件拖到了1990年才做出判决。1997年,根据日本最高法院的审核与批准,永山则夫被执行绞刑,时年41岁。
而这起案件所流传下来的处置经验,也逐渐在日本司法界形成了衡量谋杀案刑法的永山准则:即考虑受害者人数、罪行残忍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以判断是否对该凶手做出死刑的判决
九十年代,日本通过永山准则的司法实践,又一次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支撑的情况下,将两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处以死刑。1992年,年仅19岁的关光彦在入室盗窃时,用电绳、菜刀等残忍杀害了屋主一家四口,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2001年,关光彦被判处死刑,2017年,时年47岁的关光彦被执行死刑。
1999年,刚年满18的福田孝行将一名妇女杀死,并对尸体进行奸污,而后又把一旁不满周岁的女婴砸向地面,见其仍在哭喊,福田孝行更是直接用绳子将女婴勒死,作案手段令人发指。
1999年6月30日,山口县检方以杀人、强奸和抢劫等罪名对福田孝行提起诉讼并要求判处死刑。但一审法官认为,被告者既是未成年人,且已有悔意,未来无限可期,故而否决山口县检察厅的死刑要求,改为终身监禁。
山口检方不服,于次年再次上诉,但山口高级法院二审仍以福田具有重新做人的可能为由维持一审终身监禁的判决。检方和受害者的亲属依然不服,并继续提起上诉,2008年4月22日,经过长达九年的拉锯战,广岛高等法院以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为由,判决福田孝行死刑。福田孝行当即提起上诉,2012年2月20日,日本最高法庭最终对此案做出维持死刑的终审判决。
不可否认,日本以“罚”为主基调的思路,并非一开始就有,而是通过一桩又一桩血淋淋的惨案才总结出来的。但既然有人已经示范了怎么过河,我们为啥非要自己去摸石头呢,要知道摸石头试错的代价,是那些善良而又孱弱的生命啊。
法,不能一再向不法让步!
这是各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必须正视的问题。
翻遍卷宗,历数诸多由未成年人炮制或参与的惨案,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发挥的作用,多是为那些视人命如草芥之徒架起不受对应惩处的法外之地,甚至因未成年人身份而免受或减少惩处却二次犯案的比比皆是。
反倒是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未成年,却不能通过法律来为自己争取一个公道。在我看来,罪大恶极者,根本不值得,也不配得到司法救赎!
须知,刑法两字共计十章四百五十二条,写的不外乎十八个字:
予凶手以严惩!
予逝者以公道!
予法律以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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