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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的保护”,让人意难平!


2024年03月23日  浏览(16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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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这时代,伤心事无处不在。今天这个话题较为沉重,我原本不想说,但这几天又觉得不吐不快,主要因为几个事儿:第一个事儿,前不久河北邯郸一个13岁少年,被三个13岁少年以残忍的方式杀害,惹起了滔天的舆论。根据亲人邻里的讲述,受害者是一个非常老实的孩子,之前就遭受校园凌霸,这次无端丢了命,实在是天理不彰。孩子的父亲在尸检过程几近崩溃,孩子的亲人也悲痛异常,他们无法接受自家辛苦养育出来的健康孩子,被无端剥夺了生命。受害者的葬礼上,全村人都去送行,体现了人心所向。舆论的愤怒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说是少年犯罪,但三人作案动机之明确、思路之周密、手段之残忍都不输成年罪犯,让人不寒而栗。其二,如此恶劣的犯罪事实,因为是少年犯罪,三人未必能受到人们预期中的严惩。如果是2020年12月26日之前,因为《未成年保护法》的存在,三个少年根本就不用负任何刑责。现在之所以还能指望三人遭到惩罚,是因为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然而即便经过了最高检察院核准,因为是未成年的原因,也会从轻惩罚。简单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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